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筹备审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