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1]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6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并经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04年6月17日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