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读书阅览权利而制定的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等作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构建了图书馆事业发展基本制度;二是在促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上迈出重要步伐;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加强数字化、网络 化建设等发展方向和原则,鲜明体现了现代图书馆建设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1]
公布实施
2017年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七十七号、七十八号、七十九号、八十号、八十一号和八十二号主席令。第七十九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