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由中央军委于1978年9月27日颁布并开始实行。共计10条。
正文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