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

法律法规
土地法规指的是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性质、不同内容。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简介

中国夏、商、周时期土地归奴隶主统治的国家所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商鞅提出“废井田,开阡陌”,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得到确认。此后历代王朝都在法律上保护土地私有权。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未能实现。民国时期民法典土地法中都肯定了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有的土地法规中还有维护帝国主义和买办阶级利益的内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订并颁布了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法规,如1928年12月湘赣边区政府发布的《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借以指导在全国(特别行政区除外)范围内的土地改革。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土地的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年2月和5月,制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欧洲,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已有保护土地私有权的条款。及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土地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土地关系被作为商品关系看待,一般都在民法中加以调整或作出规定。苏联十月革命后公布的《土地法令》宣布取消并永远废除土地权;一切土地成为全民财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