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是指2011年7月20日,由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1]
《烈士褒扬条例》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制定。[2]
《烈士褒扬条例》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和2024年9月27日进行修订。[3]

发布历程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