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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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革命军人阎金乾等三人的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行字第6119号 1953年8月25日)
沙河县
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6月15日和18日致军委总政治部三函已由军委总政治部提出意见:“用例稿填写”,“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转请我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