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是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的关于乡村基层组织和乡兵组织的法规,也称兵制。[1][2]保甲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是北宋兵制的重大改革,保甲法还加强了户籍管理制度。[1]保甲在中国起源较早,春秋战国时就有了。王安石表示保甲之法追溯到三代的丘甲,表明保甲法是有所根据的。[2] 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在宋神宗支持下开始变法。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颁行《县保甲条例》。[3]保甲法的施行对象范围,包括主户、客户及单丁户、咨幼户、疾患户、女户等所有人户。院冶户、海船户、茶户等专业户,则根据各自情况,编入不同形式的伍保。[3]保甲法的一般建制为保、大保、都保三级,其中保为10家,大保为50家,都保为500家。单丁和无丁之家不算正式保户,但须附入保内。保内人户不足5户时,可并入别保。保内外来附保户达10户时,可另立一保。[3]到熙宁八年(1075)时,编制缩小,即5家为一小保,5小保为一大保(25家),10大保为一都保(250家)。[3]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保甲法遭到非议。此时,各地在坚持保甲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或改行乡、都制,或仍行乡、里制,或继续实行保甲制,不尽相同。到南宋,保甲法仍是基本的户口编制法。[3]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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