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导向

为实现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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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导向,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国会提交了《按照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8(d)条款要求对美国报告系统中采用基于原则的会计体系进行研究的报告》,并对美国报告系统中采用基于原则的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该报告既不赞同采用基于规则的会计准则,又不赞同采用纯原则(principles only)的会计准则,而是提出一种接近但优于基于原则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目标导向(objectives oriented)的新观点。这个观点的提出使原来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之争变为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寻找最优均衡点。

目的

1、在《体系研究报告》中,SEC认为,“……如果准则的制定以规则为基础或以纯原则为基础,都存在不完善之处……”,“我们偶尔会提到以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法,该方法近似于我们定义的目标导向方法。……纯原则的方法……”。可见,SEC将会计准则制定的方法分为三种:纯原则方法、以规则为基础的方法和目标导向方法,并分别予以举例。
目标导向
纯原则方法拥有最高的抽象性、最广泛的实用性和最低的可操作性。以纯原则方法制定会计准则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由于专业判断差异而引起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会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产生理解分歧及其分歧所导致的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诉讼风险加大;滥用专业判断等。以规则为基础制定的会计准则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不利于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判断,还可能使他们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视了对财务报告整体公允性的判断。目标导向方法与以上两种方法不同,其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管理当局承担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准确报告交易或事项经济实质的责任。这种准确报告不是抽象的,而是明确规定的,并且受到基本目标的限制。准则更强调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以保证财务报告把握准则的目标。这使其在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相结合方面,比以规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的方法和纯原则的方法更为有效。因此,目标导向方法最终会使财务报表更有意义、更有信息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