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

法律术语
无劳动能力是政府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核心认定条件之一,主要包含三类法定情形: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接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需持有残疾人证或符合省级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认定情形,认定结果直接影响特困人员救助资格的获取与终止。[1]

术语简介

无劳动能力残疾
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下列人员均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有关法律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