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

通过法令或者相关规定限制人们超过人们自身正常的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中国法律中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的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旨在通过约束奢侈性消费行为促使其履行债务。[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九项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软卧、星级酒店消费、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1]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1]
2023年11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法院发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被采取“限高”措施再次引发关注。[3]

限制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