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是指在中国省级行政区域以下、县级行政区域以上,受省级行政区域管辖,又能管辖县级行政区域的地方行政区域,因其大部分是原来省级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经过合并产生的,所以被称作“地级市”。[1]
地级市是重要的地方行政层级。[3]地级市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地市合并”浪潮,一般通过地市合并、撤地设市、原省辖市更名、县级市升格等方式诞生。[3][5]地级市一名自1983年11月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而固定下来。[6]1978年-2003年为增设地级市的加速时期,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由1978年的98个增加到2003年的282个。2003年后,地级市设置不断优化调整,保持相对稳定。[7] 地级市是省级行政区域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行政层级。[3]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2]地级市是重要的地方行政层级,是城市经营者和县域管理者。地级市一般管辖区、县、自治县、旗,代管县级市。[3]根据民政部历年行政区划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地区共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地级市数量为293个,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2][8] 区划概念
中国地级市的类型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地级市既下设市辖区,又管辖区域内的县级行政区,这是中国地级市运行的主导模式。二是设立市辖区,但不下辖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的地级市,此类地级市称为“全区市”,如南京市、广州市等只设区而不辖县。三是不设市辖区,也不辖县级行政区域,向下直管乡镇或街道办。此类地级市称为“直筒型的地级市”,通常由县级市升格而来。[3]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等向下直管乡镇或街道办。[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