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身之一
西北农民银行,主要通过发放农业贷款、工商业贷款和救灾贷款支持边区经济恢复和发展。在农业贷款方面,从根据地建立到抗战胜利,边区政府和银行共颁布了12项有关农贷的政策规定,开展了以农贷为主的春耕贷款、青苗贷款、耕牛贷款、水利贷款、一般农贷和植棉贷款等各项业务。根据《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记载:仅1944年全年开荒达750000亩之多、增产细粮160000大石、种棉153086亩。畜牧业也有了大幅增加,兴县、临县河曲、保德4县比新政权建立前增加了50%以上。一些村、区、县已经做到了“耕三余一”,有的甚至已达到了“耕一余一”,为根据地农副业产品的完全自给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1]
西北农民银行发放工商业贷款主要以支持纺织业为主。纺织业是根据地的支柱产业。1943年,晋绥边区发放妇女纺织贷款120万元,用以购置纺织机具,发展民间纺织事业;1945年,为帮助新解放区恢复生产,给新解放的方山县的贷款200万元;1946年,晋绥行署确定新增农、工业贷款2亿元。为了帮助群众发展纺织,西北农民银行还以实物发放贷款,将大批棉花作为纺织贷款,直接贷给群众,晋西南解放后,晋绥行署给新解放区群众贷放棉花20万斤、发放无利棉花贷款6000斤。纺织业贷款的逐年支持使根据地的纺织业得到了长足发展。[1]

历史沿革

西北农民银行的前身是兴县农民银行,成立于1937年9月,由刘少白同志创办。1940年5月10日,晋绥边区政府决定以兴县农民银行为基础,扩建成立西北农民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成立,旨在解决晋绥边区财政困难,支持群众开荒生产。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银行与西北农民银行合并,西北农民银行成为西北解放区的统一本位币。1949年2月21日,西北农民银行总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1949年4月15日正式成立,西北农民银行的历史使命随之结束。

货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