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1]通常与制定法 (statute law) 相对而言,[2]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3]根据判例法制度,[4]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5]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6]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7]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原则。[8] 判例法(英语:case law)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作为其建立的基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然而,法院有上级和下级之分,例如原讼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先前的判例无法约束上诉法庭的判决。 定义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在现今一些欧陆法系国家司法体制中,判例法也被当作一种司法裁量上的辅助标准,且多为其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默认下的习惯。 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