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

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
代议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活动中心,由少数代表通过讨论或辩论进行主要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亦称国会制。因代议方式不同,代议制政体分为议会君主制和议会民主制两种。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国王,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元首是选举产生的总统。议会实际权力大于君主或总统,君主或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代议制始于英国,后来被许多国家采用。在现代政治中,由于人口众多,民主国家需要有某种形式的代表制。因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与代表制相关的许多问题,如关于选举人的资格、选举区的划分、选民的分配、选举的基础、提出候选人的方法、确定选举人的意志的方法等等,都曾有过多种设计和规定。另外,政党政治在代议制政府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成为公民与代表之间的桥梁,并代表公民提出有系统的要求,而使议会沿着政党路线进行辩论。这已成为大多数代议制政府的特点。[1]

定义

纯粹的代议制与直接民主相比优势性较小,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局限。今日西方的代议制是结合了古罗马的法治而成的“自由民主制”。代议制下的政府是责任政府。同时,在自由民主制下,民选代表占据的议会并不拥有至上权威,基本法才拥有至上权威。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一个更高级的基本法,即宪法,从而保障个人自由不被“多数”或“少数”人的即时意愿侵犯。而基本法并不依赖全民公决或“民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基本法》和《日本宪法》都不是民主产生的;英国干脆就没有成文宪法,宪法精神体现在以往的判例中,几乎没有被人民代表变更的机会。
比起纯粹的民主,自由民主制少了些民主,却多了一些法治,以保障个人的自由。
当自由民主制确立了主流地位时,全民公决就成了“妾身未明”的尴尬事情。极力标榜民主的国家是不采用这种最民主的手段的。美国联邦政府从不采用全民公决。比如说美国越南战争并不是美国人民的责任,为之负责的是美国的总统和国会,因此美国的总统和国会议员们不能以“民之所欲”或“民意代表”的名义为自己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