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调研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之一,对应级别为十七级至十一级,[2]并非职务。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可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1] 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任职4年以上才有资格晋升二级巡视员。[3][1] 简介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第20号主席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4]
2019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提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