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
关于上海市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关于
上海市
摩托车报废管理的规定》意在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并于本土实施。
概括介绍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助动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