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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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裁处是根据(
香港法例
第17章)《土地审裁处条例》而设立的。
司法管辖权
I) 收回管有权案件
土地审裁处有权力裁定业主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或
普通法
而提出的收回楼宇管有权申请。在这类申请中,审裁处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权的命令外,也有权作出缴纳租金及中间收益的命令,处置租客遗留在楼宇内的任何财物,及就违反租赁或分租租赁的条件作出支付损害赔偿的命令。
II) 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