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审裁处条例》而设立的。

司法管辖权

I) 收回管有权案件
土地审裁处有权力裁定业主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楼宇管有权申请。在这类申请中,审裁处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权的命令外,也有权作出缴纳租金及中间收益的命令,处置租客遗留在楼宇内的任何财物,及就违反租赁或分租租赁的条件作出支付损害赔偿的命令。
II) 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