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1957年成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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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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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文物保护单位是依照《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由
北京市文物局
提出,报北京市政府批准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含义
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自1957年公布第一批名单以来,已经公布了7批共326项文物保护单位。
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