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林业行政法规,旨在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该细则于1986年4月28日获得国务院批准,同年5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并开始实施。共包含29条条款。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被废止。[1][2]

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0条的规定而制定和发布的。该细则对森林资源的范围、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方法、占有国有林地的管理办法、护林组织的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细则明确了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并对不同地形区提出了相应的覆盖率标准。细则还强调了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森林法的有效执行和遵守。[3]

正文内容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