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布的文件。 正文
龙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龙海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