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5年国务院公布的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指国务院于2015年11月26日公布的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2]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3]

制定目的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和矛盾。[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作出一系列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都将建立居住证制度作为创新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