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辩证法是指研究社会历史过程中自身存在的辩证法。这一概念包括两种不同的观点:唯心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前者是由某些哲学家提出的,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历史发展的辩证过程,其中以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为代表。后者则是辩证唯物主义对社会历史辩证发展过程的正确解释,被视为科学的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是指对世界既要进行“历史”的认识,也要进行“辩证”的认识,是历史与辩证相“统一”的认识。[1] 基本内容
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认为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2]这种学说可以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分支。唯物主义的历史辩证法,也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强调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一个受物质条件制约的自然 历史过程。人类历史本身所固有的辩证运动规律。进而指研究历史本身辩证运动规律的哲学理论,即主张人类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的学说。[3] 发展现状
历史辩证法的概念自古已有雏形,早期的一些哲学家在其历史观中包含了朴素的辩证法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人们开始能够更加深入地探索世界历史并发现其中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意大利历史学家G.B.维科率先提出人类历史是有规律地发展的观点。随后,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和卢梭分别提出了有关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见解。卢梭的作品《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被恩格斯誉为一部体现辩证法的杰出作品。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C.傅立叶则将社会历史划分为不同阶段,并阐述了每个阶段及其整个发展历程中存在的上升期和下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