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党人法

法学领域术语
《社会党人法》(德语:Sozialistengesetze),正式名称为《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进行危害治安的法令》(德语:Gesetz gegen die gemeingefährlichen Bestrebungen der Sozialdemokratie),是德国首相俾斯麦政府颁布的镇压社会主义者的法律。在中国通称《反社会党人法》《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等。1878年10月19日在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21日生效,有效期最初在3年,后4次延长,1890年9月30日最后期满失效。[1]

具体内容

19 世纪后半叶,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社会主义运动在德国如燎原之火般蓬勃发展。俾斯麦政府对这一态势深感不安与忧虑。1878 年 5 月以及 6 月,德皇威廉一世两次遭遇刺杀事件,俾斯麦政府趁机将此祸端嫁祸于德国社会民主党,旋即向国会提出反社会党人法案,然而该法案最初却遭到否决。随后国会进行重新选举,直至 10 月 19 日,这一法案才得以通过。
此反社会党人法共计 30 条规定,明确指出一切以推翻 “现存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为目的,从事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活动的组织,皆予以禁止。此类组织的集会、活动以及游行均被强制解散,其印刷品也遭到查禁。同时,禁止为社会民主党印刷宣传品以及提供集会场所。在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的城市或者地区,可宣布实行 “小戒严”。那些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者” 将被驱逐出其居留地,而参与受禁活动的人会被处以罚款或者被判处刑罚等。[1]
1889年的社会民主党代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