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2]
2023年12月25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4]

发展历程

2006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5]
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6]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