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英语:Nation State[1])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的国家,[2]是一种取代王朝国家的国家类型。[3]
民族国家最早形成于中世纪末期的欧洲,[2]是欧洲的王朝国家将国内人口整合为民族后,为解决民族与君主争夺主权的矛盾而创制的一种国家体制,随后被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采纳,进而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主导性的国家类型。[3]约1500年,欧洲封建贵族的统治走向终结,民族国家在王权与市民阶层联合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中形成,市民阶级在转化为资产阶级后,资产阶级革命拉开序幕,开启了建立民族国家的时代,[2]其中以英国、法国最为典型。[3]在中国,辛亥革命推翻了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最终按照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模式构建了中华民国。1912年制订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专门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对中华民国的性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提出“中国……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的论断。[3] 民族国家主要有5种类型,分别是学习和借鉴西欧民族国家体制、继续延用宗主国民族国家体制、帝国解体后采取民族国家体制、获得独立后采取民族国家体制、苏联解体后重新建立民族国家。其特征有5点,分别是主权仍然是国家的基本特征,但却由“王有”转变成为了“民有”,即为民族拥有;以一套体制机制来行使国家主权,使政权成为国家(State),民族国家因而具有了不同于王朝(Dynasty)的形式特征;国家的体制机制遵循主权在民原则,国民身份成为民族国家体制的基础;国家把“人民权利”的民主原则实现为国家的体制机制;由全体国民组成的民族成了国家真正的主权者。[3] 民族国家简介
民族国家是指欧洲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的国家。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乃欧洲在19及20世纪主导的现代性民族自决和自治概念及实践。与欧洲在传统帝国或王国不同。民族国家成员效忠的对象乃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治体制,因此,从一个民族构成政府体制,或者由数个民族经同一共享的政府体制构成的国族,都是民族国家的可能结合形式。就民族国家的定义来看,古代的汉族王朝如唐朝宋朝明朝、蒙古族蒙古帝国、和族日本等古代东亚诸国已具有民族国家的某些特征,比如“共享单一价值、历史、文化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