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体罪

对尸体加以毁坏、凌辱的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方式直接对尸体加以毁坏、凌辱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侮辱尸体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3][4][5]
侮辱尸体罪相关规定见于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等多份草案。1997年《刑法》增设盗窃、侮辱尸体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旨在打击有伤风化行为,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和风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该罪,将犯罪对象扩至尸骨、骨灰,增加故意毁坏行为,罪名相应修改,使相关保护更全面。[6][3][1][2]
对死者的尊重和妥善安置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侮辱尸体罪是对死者尸体的侵犯,极大地伤害死者遗属的情感,而且违反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极易引发矛盾,不利于社会安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5]

定义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属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