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全称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2][1]
1960年2月,中国有关部门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免征范围、费率使用范围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路费为预算外资金。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对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又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10月15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发布。[1][3]
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4]
基本概述
公路养路费(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用"燃油附加税"取代养路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