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323号),该办法共包含5章23条,旨在规范未成林地因自然灾害受损面积的申报和核定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受损情况,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提供决策依据。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2][3]。
范围
总则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林业生产经营和成果巩固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未成林地因自然灾害受损面积的申报和核定管理,准确掌握受损情况,给灾后恢复重建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