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是指已经发生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也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救济方式。

促成原因

我国更改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
我国原有的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源于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认定几百件驰名商标,而其中大多数为主动认定、批量认定,采用被动认定的寥寥无几。主动认定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于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意识差、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权利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认定则是指在发生了实际的权利纠纷时,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对个案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主动认定是事前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事后认定,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认定(也不排除个别通过行政机关认定)。由于我国企业的驰名商标意识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动认定方式对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主动认定方式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变这种主动保护模式势在必行。我国已加入WTO,这要求我们必须履行相关协议,遵循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保护方式则是被动保护、个案保护。因此,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将对驰名商标的主动保护改为被动保护,这是顺理成章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保护模式本身也存在着问题,客观上要求变主动保护为被动保护。

不公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