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男,1941年12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1986年12月毕业于辽宁电视大学财政专业。现在抚顺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工作,会计师。1963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担任材料稽核员、成本员、主管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等职务。在20几年的财务工作中尽职尽责、积极参与企业财会工作的改革。1983年曾对三公司财会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完善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制定各项经济承包指标,改革了栋号核算,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了预测分析,使经营决策有可靠依据。1990年参加了《抚顺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法》的起草工作。 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介绍,法庭经审理确认,一九九五年至二00四年,被告人胡星在历任昆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长助理、市规划局局长、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先后十次非法收受十二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两千九百零五万元、港币一千一百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元住房一套。 案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