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2]
1997年,中国修订《刑法》时,流氓罪因其具有口袋罪的特征而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侮辱妇女罪和聚众淫乱罪等罪名。[1]2025年6月16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白皮书显示,在2024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9.4%;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盗窃罪、聚众斗殴罪等,其中聚众斗殴罪10054人。[3]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2]依照中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

立法沿革

1979年,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4]1997年,中国修订《刑法》时,流氓罪因其具有口袋罪的特征而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侮辱妇女罪和聚众淫乱罪等罪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