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设立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台湾地区司法机构、台湾地区监察机构、台湾地区考试机构,五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弹劾、考试五权台湾地区司法机构作为五院之一,具有独特的地位。

香港地区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