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书记是中国共产党省级委员会的一号人物的称谓。“省委”的称谓最早是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开始使用。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公布之后,全国各地省级党组织陆续由区委改称省委。[1]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2]省长一般为省委副书记,是省政府的一号人物,是省委的第二领导人。[3]
主要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2]
产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