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是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需要办理的事项,主要从事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背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