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

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
省辖市,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1]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市”。
中国共计312个省辖市,[2]包括293个地级市、19个省直辖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大部分“省辖市”为地级市,个别为“县级市”。

概念区分

中华民国的宪法中称为“市”,隶属于省政府,地位与县同级。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设省辖市,其地位等同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