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1]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规定发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4月2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该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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