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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抖音百科
火耗,即政府将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火耗是中国古代财政税收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明朝后期,随着白银成为主要流通货币,赋役征收也逐步转换为征银。由于政府滥发纸币引起的通货膨胀以及缺乏统一铸币制度,市场上的白银形态各异,需要通过熔化重铸来统一规格,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折耗即为火耗。 [1][2] 清朝继承明朝的火耗制度,导致问题加剧,民众经济负担加重。尽管顺治年间已下令禁止私自加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薪酬不足,火耗成为他们补充收入的手段,使得禁令难以彻底执行。火耗的加征不仅给人民带来负担,也成为官员腐败的根源之一。[1][2] 耗羡归公制度的实施,是清朝对火耗银征收进行制度化管理的一种尝试。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的耗羡归公,将火耗银的征收纳入正式的财政管理体系,旨在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减轻农民的负担,并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降低腐败行为的发生。这一制度在乾隆十三年被正式确立,各省制定了《耗羡章程》,规范了火耗银的征收和使用。耗羡归公是对火耗银征收的一种规范和修正,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吏治。[2] 起源与发展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其名称之确立自明朝有之。清承明制,官员的俸禄低微,正常的俸禄收入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所需,因此额外的津贴是不得不然之事。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季开生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谕指出:“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规定,各行省转交至户部中央税款者,必须以五十两银元宝为一单位,因此行省衙门从百姓收集来的散银必须镕[róng]铸成合乎规格的五十两元宝,才能上缴。在镕铸过程中所损耗的银两,则称为火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