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体现了正义观念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这项原则旨在在遵守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寻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均衡。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 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文献中早已有“诚信”的概念,《商君书·靳书》将其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一同列为“六虱”。诚信原则源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这也是普遍接受的观点。现代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包括诚信要求和衡平权两方面,这两方面的起源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中,对于诚信契约产生的争议,法官可以根据诚信的原则进行审理,这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随着民法的发展,诚信原则经历了分裂,其中法官的衡平权一度被削弱。直到瑞士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后的时间,诚信原则才得以重新整合[2]。 内涵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学术界提出了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是一种外延不确定但具有约束力的一般条款,用于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并授权法官在法律空白处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观点强调诚信原则兼具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功能,使得法律条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而允许法院在必要时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徐国栋教授主张,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心态参与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维持各方利益的平衡,并考虑社会利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与者诚实守信的要求。此外,也有学者提到“衡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