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规定,制定《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4月19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11〕12号印发。《办法》共13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公室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委办〔20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