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是指1955年被授予元帅军衔的十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军事领导人,他们分别是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2]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5年的法律文件规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两级,只是大元帅设而未授。[1]195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毛泽东主席向朱德、彭德怀等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2]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3]1988年,军衔制恢复后,不再设大元帅、元帅、大将、大尉等,而加设一级上将。[4] 历史沿革
1952年11月26日,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副部长赖传珠、徐立清,给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彭德怀并转毛泽东主席写报告表示实行军衔制度,中国尚无经验,苏联顾问卡苏林向总干部部推荐了苏联的军衔设置模式:“军衔等级区分为元帅(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校官(上校、中校、少校三级),尉官(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四级等”。1953年,军委总干 部部据此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草案第三条拟定的“军衔等级的区分”中,对于元帅军衔的区分为:元帅军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兵种元帅。[5] 1955年1月14、15日,中央军委由彭德怀、罗荣桓主持召开了讨论军衔问题的座谈会,对授予元帅、大将、上将军衔人选的名单进行了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条件是:“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会议经两天的认真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元帅军衔授予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11位委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授予军委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授予11位军委委员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邓小平、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月16日,彭德怀、罗荣桓署名将上述意见报告了毛泽东和党中央。[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