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英语:Secretary)原指负责文件记录或负责缮写的人员,但在一些政党和政党型社团中,是主持日常事务的领导人。社会主义政党和组织中,由书记组成的党的委员会(党委)、书记处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称“第一书记”。而书记则指省委书记、市 委书记、区委书记等。 中国共产党的部分职务称为书记,是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成立初时翻译苏联共产党的“书记”(俄语:секретарь)而来,另当时职位最低的“书记”一词,也可显示为民做事、不作官僚的决心。在中国全国性社团的全国委员会都设有书记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青团的地方委员会设有书记和副书记职务。
职务释义
中国书记
中国共产党把党的领导人称为书记,始于党的“一大”。“一大”选举中央局作为党的领导机构,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1]“二大”、“三大”选举陈独秀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与此同时,基层各级地方共产党组织和青年团组织的负责人也采用了书记这个称谓。1925年1月党的“四大”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这是中共中央设立总书记一职在党章中的最早规定。“四大”和1927年“五大”选举的总书记是陈独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