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是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最高(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二)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