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须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八条境内投资者应按《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正文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