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以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上述四个方面的证明资料为评判参考。担保后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数不超过10户的,不得分;超过10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5分。依据会计、业务报表和银行证明等为评判参考。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负责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确认工作。上述七部门组成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