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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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0年10月3日对
最高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即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
[1]
。
事件背景
这一问题最初由
甘肃省
人民检察院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他们询问乡镇村民小组长是否能够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2]
。
复函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过研究后,同意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观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民小组长并非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具备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条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