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是2002年0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

内容全文

【本法变迁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0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