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经2017年修正,共六章节六十八条。[1][2]

法律修订

1999年8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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