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都御史是古代中国的官职,属于明朝时期都察院的一个职位。都察院在明朝是国家监察机构,其职能与六部相当,主要负责官员的监察工作。都察院的组织结构中,设有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作为都察院的最高领导;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辅助都御史工作;以及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共同负责监察事务。
在明朝官制中,佥都御史的品级为正四品,[1]位于正三品的左右副都御史之下。佥都御史的职责主要是协助都御史和副都御史进行官员的监察工作,确保官员的行为符合朝廷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下设监察御史分掌地方监察,每布政司置一道,以其名名之。数量随布政 司的增减而增减,最后确定为十三道。各处理本布政司及代管在京各衙门行政监察事务。 历史沿革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督察各道的最高监察机构。其设署治事袭自汉代的御史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