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半成品

自制半成品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的生产加工过程且质量合格,但尚未成为最终产品的中间产物[1]。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印染厂的棉纱、机器制造厂的铸件等。有些自制半成品仅能在本企业内部继续加工,而另一些既可以内部加工也可以对外销售。如果选择对外销售,则应将其视为产成品。根据不同的工艺流程,一些自制半成品可能需要一次性转移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比如化工厂,而另一些则需要先存储在半成品仓库,等待加工后再发放,如机械厂。为了记录库存自制半成品的收发结存状况,应当设立“自制半成品”账户。当自制半成品生产完毕并入库时,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该账户,而当发出自制半成品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计算其实际成本,并贷记该账户。该账户的借方余额代表了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此外,还应对自制半成品按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户,以便进行详细的核算。

账户调整

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三个科目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发出商品”科目。因此,在进行账户调整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而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需要对其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达到条件的部分则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来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会计处理

核算范围